现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支持自治区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5号)第二十条规定,“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资金范围
专项资金包括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支持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专项资金,现阶段,自治区资金包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直属本科高校高等教育专项资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资金)。
(二)使用方向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中央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1.支持改革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引导盟市建立健全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机制,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促进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2.支持内蒙古大学“双一流”建设和“部区合建”工作,推进自治区一流学科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博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点建设。
3.支持高校聚焦内涵式发展,进一步聚焦人才培养和特色办学,加强基础学科人才培养,深化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
现阶段,自治区资金与中央资金统筹使用,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1.支持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和科研创新。支持研究生联合培养体系和基地建设、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建设等。
2.支持高校分类发展,加快应用型高水平本科高校建设和现代产业学院等示范性专业学院建设。支持高校课程思政建设,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开展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教学评估、教学研究、教学质量监测、学科竞赛以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等。
3.支持国家、自治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等。
4.支持高校一流专业、一流课程和教学团队建设。支持高校科研项目、创新团队和科技人才培养、科研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
5.支持高校开展合作交流工作,包括西部地区人才培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中外合作办学等。
(三)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中央资金因素法分配经费主要用于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和改革发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发展改革因素和绩效因素。自治区资金因素法分配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和科研创新,分配因素主要考虑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人数、博士和硕士学位点数量、学科平台数量等。项目法分配经费遵循“先有项目、后有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基本原则。
(四)支出管理
专项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高校要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资金管理工作。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绩效评价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自治区教育厅对各高校预算执行、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等情况实施部门监督,适时开展部门评价,督促和指导各高校开展财会监督及绩效管理有关工作。各高校应当完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并按照“谁支出、谁自评”的原则,开展单位自评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单位自评材料。
四、施行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8日起施行。